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业经十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工程领域腐败问题,保证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含财政资金参股投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并委托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房屋建筑、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含工程所需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是指直接参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决策咨询,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造价审核,施工现场管理、监理,设备、主材采购,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
由有关单位聘请或者指派参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工程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公职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