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鲁安监发[2010]5号)
各市安监局: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2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现就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定》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是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对于指导和规范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执法人员规避风险的依据。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组织广大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对照《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使安全监管职责,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监管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等内容;要认真分析当前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把规范安全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纳入规划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执法工作计划,与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是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职责,分清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工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二是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和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建立审批备案制度。自2010年起,各级安监部门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安全执法工作计划和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执法工作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活动。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三是严格执法时限。责令限期改正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作出查封和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交通不便的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四是落实救济措施,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五是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六是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