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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9〕187号)


市州物价局:

  为适应驾驶员培训市场新形势,经价格成本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经营者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

  第三条 政府提倡学员通过公开、透明、合法的驾驶员培训资讯选择驾驶员培训机构;鼓励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正当的、适度的价格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及基准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制定当地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指导性标准,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教学大纲规定,实行计时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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