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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持有效资格批件(存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存复印件)和本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者,应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2、以低于规定的标准甚至低于培训成本招揽学员搞恶性竞争的;

  3、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或国家统编教材以外资料等行为的;

  4、没有按照省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费的;

  5、代收费没有向学员提供委托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的;

  6、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实施收费的;

  7、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失效实施收费的;

  8、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

  9、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10、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5]159号)、《关于规范全省汽车驾驶员异地考试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29号)、《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

学(增)驾车型

培训学时

 

收费标准(元)

培训学时单价

(元/学时)

理论

实操

理论

操作

大型客车(A1)

31

55

3820

8

65

牵引车(A2)

59

3900

62

城市公交车(A3)

67

5270

75

中型客车(B1)

55

3380

57

大型货车(B2)

30

66

4000

57

小型汽车(C1)

56

2950

48.5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56

2950

48.5

低速载货汽车(C3)

16

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三轮汽车(C4)

16

三轮摩托车(D)

28

25

两轮摩托车(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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