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按照《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持有效资格批件(存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存复印件)和本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者,应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2、以低于规定的标准甚至低于培训成本招揽学员搞恶性竞争的;
3、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或国家统编教材以外资料等行为的;
4、没有按照省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费的;
5、代收费没有向学员提供委托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的;
6、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实施收费的;
7、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失效实施收费的;
8、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
9、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10、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5]159号)、《关于规范全省汽车驾驶员异地考试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29号)、《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
学(增)驾车型
| 培训学时
| 收费标准(元)
| 培训学时单价
(元/学时)
|
理论
| 实操
|
理论
| 操作
|
大型客车(A1)
|
31
| 55
| 3820
|
8
| 65
|
牵引车(A2)
| 59
| 3900
| 62
|
城市公交车(A3)
| 67
| 5270
| 75
|
中型客车(B1)
| 55
| 3380
| 57
|
大型货车(B2)
|
30
| 66
| 4000
| 57
|
小型汽车(C1)
| 56
| 2950
| 48.5
|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 56
| 2950
| 48.5
|
低速载货汽车(C3)
| 16
| 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
三轮汽车(C4)
| 16
|
三轮摩托车(D)
| 28
| 25
|
两轮摩托车(E)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