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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主城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简易工况法检测线竣工预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4: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机构
  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建设竣工预验收项目表

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

检测线建设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

检测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6

检测场所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7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8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9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10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11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12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13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间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14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15

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16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17

检测设备必须检定和标定。

18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19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20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21

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

22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23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24

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25

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6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

27

具有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制度

28

是否建立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29

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30

检测机构制定了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31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32

建立了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33

有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

34

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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