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
(二)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八条)。
(三)创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条)
(四)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五)创业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
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