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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宜春海事局关于联合开展整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7、对非法占据航道,影响通航秩序的船舶,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罚。
  8、对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船舶,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罚。
  9、对无船员适任证书擅自驾驶船舶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10、对伪造海事部门的船舶签证章、假冒船舶进出口签证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11、对故意制造水上交通事故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非法扣船进行敲诈勒索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阻碍海事、港航、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联合整治工作,在市联合整治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整治活动。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绝不允许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对因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落实责任,从严整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市交通局要牵头负责做好联合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港航管理部门要把住船舶经营许可、审批发证和港口装卸等关口,严格市场准入,杜绝“三无”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市公安局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打击妨碍社会管理,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3、完善制度,依法监管。各职能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监控整改制度,落实监控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及整改时间,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经常化、规范化水上交通安全现场执法监督。要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大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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