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审查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资质,确定中介机构的评审资格;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六)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预)决算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