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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追加临时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三)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四)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六)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七)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建设单位义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暂缓下达预算指标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税收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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