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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多数市、县(区)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价格波动的幅度较大,波及的范围较广,群众的消费心里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已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种,价格波动的幅度很大,波及的范围很广,群众的消费心里极度恐慌,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预警措施意见,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监测预警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指导。

  第十七条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采取应急值班制度、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出现后,应当立即实行价格监测预警警情两日一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接听价格监测预警专线电话,及时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于次日下午3时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发生后,实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警情一日一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并确保有关监测人员全部到位,随时接听预警电话,及时赴现场采价调查,对已发生价格波动重要商品及其上、下游产品以及有关服务价格进行跟踪监测,于当日下午3时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及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发生后,立即实行价格监测预警警情一日两报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价格主管部门确保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和工作人员,24小时对市场价格动态进行监测,24小时接听价格监测预警专线电话。于当日11:00时和16:00时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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