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科技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服务业统计调查处。
组织实施省局其他业务处室服务业统计调查以外的服务业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统计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财务基建处。
统一管理中央级和省级统计调查任务专项经费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承担全省统计系统中央级统计事业费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参与实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出境报审报批等外事工作;承办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职称评审和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4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2006年接收安置副师职军转干部增加的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