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协调生产要素的配置。将汽车工业重点企业列为重点保障单位,在协调煤、电、油、运生产要素配置时,给予优 先安排。
(二十四)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汽车工业企业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工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 企业借壳上市以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积极推动银企合作,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债券、信托、保险资金、产业基金等各类 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二十五)支持环保项目建设。对汽车工业企业上缴的排污费,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优先支持汽车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等环保项目建设。
(二十六)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各级工商、交 通运输、公安、质监、工信等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汽车和汽车零部件的打击力度,大力整治非法改装现象;同时,各部门要及时通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1.未列入国家车辆管理公告的企业不得对车辆及底盘进行改装和拼装,对非法从事汽车改装、拼装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各相关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及汽车销售市场进行定期联合抽检,加强汽车销售市场及路面监控,对超限、非法改装、套牌销售、车辆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符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坚决打击卖二类底盘配发整车合格证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依法处罚外,还将向国家车辆生产管理部门上报违规发放整车合格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
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汽车贸易和服务业
(二十七)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汽车消费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认真落实减征乘用车购置 税、“汽车摩托车下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政策措施,拉动汽车消费需求,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大力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二十八)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各市、各部门 要认真清理取消现行限制汽车购置的不合理规定,包括小排量乘用车进入出租车运营市场限制、牌照注册数量、车型限制、各种区域市场保护措施、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汽车进城收费,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汽车购置的规定。
(二十九)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支持各市示范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优先在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机场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