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月26日 川卫办发[2010]41号)
各市(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修订《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卫生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下发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并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我省区域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颁发。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军队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配置标准
第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成本效益相协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