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人员包括医师、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和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上岗资质。
(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基础设施。
(四)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设备选型必须限定在卫生部定期发布的阶梯配置入选机型范围内,并在配置申请材料中注明。市(州)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选择实用机型,充分发挥所配置设备的功能。
(五)禁止公立医院以合作方式引进大型设备,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九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CT(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的配置标准:
(一)增量CT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
(二)无CT的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及部分服务量大、覆盖人口多、年门急诊量大的中心卫生院配置CT的要求:
综合医院:年门急诊总量超过50000人次;床位数不低于150张、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超过30000床日,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综合医院的平均水平。
中医院:年门急诊总量超过30000人次;床位数不低于100张、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超过20000床日,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中医院的平均水平。
专科医院:年门急诊总量超过20000人次;床位数不低于100张、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超过15000床日,且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级中医院的平均水平。
中心卫生院:年门急诊总量超过10000人次;床位数不低于100张、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超过15000床日。
(三)已有CT的医疗机构的增量配置要求:原有CT的使用率达到80%以上。
(四)床位在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最多只能配置一台CT。
甘孜、阿坝、凉山等三个民族自治州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可适应放宽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年门急诊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