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量LA的配置须在本市(州)区域总量控制标准以内,原则上只装备在市(州)级以上设有肿瘤科的综合性医院或设有放射治疗科的肿瘤专科医院。
(二)肿瘤专科医院,床位数不低于150张,年病床使用率超过同类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
(三)设有肿瘤专科的综合性医院,本区域内没有LA,床位数不低于400张,且肿瘤科病床在50张以上,年病床年使用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者。
(四)已有LA的肿瘤专科医院或综合性医院,年治疗人次超过同级医疗机构的平均水平,可申请增量配置。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配置审批
第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的程序是: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受理后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的报卫生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批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按照我省的配置原则和准入标准,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经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初审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受理后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批。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实行集中受理和集中评审制度,于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集中受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集中评审和批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其中,卫生部直属和省卫生厅直属医疗机构提交的配置申请,省卫生厅批复后送机构所在地市(州)卫生局备案。
根据《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省卫生厅于每年的3月、6月集中受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于每年的4月、7月集中组织评审,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卫生部。
第十七条 对于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办理相关程序后由省卫生厅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对于同意上报卫生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省卫生厅在主送卫生部的同时,通知所在地市(州)卫生局以及提出配置申请的医疗机构。对于不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以及不同意上报卫生部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省卫生厅以书面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