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州)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的初审,严格按照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量进行审核把关。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配置要求的申报材料不得审核同意。各市(州)上报的配置申请总数,不得超过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总数。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获批复同意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十条 新增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规模、性质等);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和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房屋、水电等相应基础设施及相应的防护、环保方案;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设备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需求分析内容包括:需求环境的分析(从地理、社会、经济、人口以及规划等方面分析);目前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的分析(从门急诊人次、出院病人数、手术人次、住院病人疾病顺位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现有相关设备利用情况分析(如X光机等相关设备的分析,从侧面反应需配置设备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二)现有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三)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
(四)对旧设备的处理意见(属国有资产的,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规格。
条二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国有医疗机构购买设备或其他医疗机构经政府拨款补助购买的设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师、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接受卫生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