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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在现有国家气象观测设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特点,完善自动气象站点布局;加强包括环境气象观测在内的气候观测系统、天气雷达、风廓线仪、卫星遥感系统、雷电定位及大气电场监测网、自动气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沿江、沿湖、沿路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站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大气层不同层面观测相结合,固定和移动并举的全天候立体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积极推进气象信息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气象信息的存储、加工和分发能力。
  (二)完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结合我市灾害性天气发生的规律,利用数值天气预报、气象卫星、天气雷达技术等提供的信息,进一步完善暴雨、大风、雷击等分灾种气象预报预测系统,重点增强灾害性、突发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能力,不断提高重大天气的预报时效和预报准确性。
  (三)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要求,在市气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和完善本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响应机制,重点强化对暴雨、雷电、大雾、高温热浪和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快建设武汉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由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支持解决建设资金。
  (四)建立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市气象、城乡建设、农业、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尽快建立农业气象、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旱、森林防火、交通安全和疾病防控等专业气象服务系统;市广播影视、通信等单位,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市气象部门做好公共气象信息的传播工作,扩大公众覆盖面;市气象部门要在大型商业区、车站、码头、学校等重要公共场所,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气象预警标志,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关市政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协助。
  (五)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合理布设雷电监测网,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工作,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认真执行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制度,从源头消除雷电灾害隐患。同时,各区要制订和完善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增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雷击易发频发的乡村要安装防雷设施,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各区在进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项目等开发之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发挥气候资源评估在生态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前瞻性作用,确保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协调。要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功能,重点开展抗旱蓄水、森林防火、降温节能和净化城市空气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其在农业防灾减灾、空中水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大社会活动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市、区气象部门要制订全市气象能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建立太阳能、风能资源监测网,在重点区域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的监测、调查和评估工作,为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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