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09〕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推进新农合
各区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从2010年起全市农民参合率稳固在95%以上,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全市积极推进门诊统筹。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筹资机制
(一)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根据全市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2010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85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为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5元,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标准各为2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30元。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引导、调动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并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的扶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给予适当支持。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5月底之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个人缴费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资金应当在当年3月10日之前进入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