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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创新新农合缴费方式。各区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将新农合相关政策、参加办法、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助比例和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重点要做好门诊统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并主动缴费,不得强迫农民缴费,不得虚报参合人数,不得用财政拨款等冲抵农民缴费。
  (三)适当延长农民缴费时间。各区要充分利用外出务工农民春节返乡时机,让更多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由上年年底延长至当年2月底。为便于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新农合的运行周期仍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做好特殊人群的参合工作。各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农村特殊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农场(包括林场、良种场、养殖场等)农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可纳入当地新农合范围;在城镇就读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可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合(保)。
  三、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受益水平
  (一)按全省统一部署,启动“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各区在制订参合实施方案时,要在重点解决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负担问题的基础上,兼顾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服务需求,使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都能得到适度补助。同时要做好门诊统筹与原家庭账户资金使用的衔接工作。有条件的区可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费用。
  (二)合理调整统筹补偿标准。各区要根据前期运行情况和筹资标准的变化,合理确定新农合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标准。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20%-30%,实行单日补偿封顶和年总额补偿封顶相结合的门诊费用控制办法。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本地同级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同时适当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区、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草药服务费用,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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