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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的病种。根据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限额或定额补助的病种,重点对发病率高、治疗费用负担较重、治疗周期长的慢性疾病给予适当额度补助。补偿方案中必须明确规定特殊病种(慢性病)疾病的鉴定医院和鉴定程序。
  (四)统一新农合基本药物及诊疗目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统一使用《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诊疗项目按《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
  (五)将当年出生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其医疗费用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六)实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之外,给予350元的定额补助。
  (七)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率。各区要严格执行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5%(含风险基金)、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25%的规定。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二次补偿要在下年度1月底之前完成。
  (八)方便农民就医报销。从2010年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即时补偿工作。探索住院费用按病种定额付费、限额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药费用,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探索开展相邻区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和检验结果、出院即时结算等试点工作。
  四、提高管理能力,规范服务行为
  (一)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各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鄂编发〔2008〕18号),落实区、乡(镇)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区级管理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要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新农合管理质量和效率。
  各区要将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要按照全市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本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并逐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研究探索新农合“一卡通”管理,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加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不规范、举报投诉多、医德医风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清退。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探索制定本辖区住院率、例均住院费用、大型检查阳性率、目录外用药比例等控制指标,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断、治疗、检查、用药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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