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制度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和个人(重点是旅行团领队、导游,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负责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旅行社报告;旅行社应当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旅游汽车的安全事件,还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件处理完毕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1.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具体响应,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做好协调、信息掌握、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工作;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启动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2.当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启动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应急处置程序
1.在本市内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旅行团随团领队、导游应当立即组织游客首先进行自救,并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争取救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到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预测事件的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