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09〕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
(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