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市项目符合国家或者省重大建设项目条件的,由市重大项目办负责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或者省批准作为国家或者省重大项目。
第十条 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含重点推进工作计划,下同)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实施推进情况,需要新增项目或者对所列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程序,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下达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办负责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提出本市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二)统筹规划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负责建立和动态管理市重大项目库;组织策划、包装及协调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三)负责组织编制市重大在建、前期和策划储备项目重点推进工作计划,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实行进度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对暂未明确业主的项目,商有关单位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并相应安排经费开展前期工作,待项目业主正式确定后再行移交。
(四)组织实施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动态报告、定期通报和绩效目标考核,组织和协调落实相关激励和处罚措施。
(五)调查研究市重大项目实施与推进工作情况,组织综合研究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重大问题报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决策。
(六)组织申报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任务,并负责组织协调、跟踪和督办。
(七)完成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以及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投融资平台为市重大项目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重大项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项目法人单位申报市重大项目,及时编制列入市重点推进工作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开征集重大项目策划方案,开展专项调研、咨询论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