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的项目法人参加政府组织的项目融资推介、投融资洽谈、境内外招商引资等活动。各有关部门、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或者贷款计划时,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市重大项目,涉及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项目法人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收取费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办要会同市公安、监察、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安监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市重大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和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及时查处破坏和扰乱市重大项目建设的行为。
市、区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重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操作;执法检查前应当及时向市重大项目办通报,对有关事项的处理应当及时征求市重大项目办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项目工作专项资金,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市重大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论证、前期项目推进、策划项目储备、年终考核奖励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稽察、公安、安监、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重大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按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查处,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对市重大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影响重大项目工作进度或者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