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政办〔2009〕1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职责。
2.增加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职责。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增加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和规划以及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2.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4.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的职责。
5.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
(三)转移和取消的职责
1.将排污费征收的职责转移给地方税务部门承担。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上述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参加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及旧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