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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设立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设立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闽经贸中小[2010]41号)


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变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报告》(南经贸企[2009]345号)及有关附件均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南平市延平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南平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督促延平区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二、同意设立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延平区内办理各项贷款、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请通知申请人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银监发[2008]23号文的要求,于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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