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的通知
(闽经贸函中小[2010]2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我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
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促进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抵押物评估、审贷、登记工作中存在的评估费用高、抵押率低、登记手续繁琐等问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平稳、信用记录较好的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授信、贷款展期等业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是指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企业自身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资产拟作为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而实施的抵押物评估、登记的行为。
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机构主要指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进行评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企业贷款抵押物登记部门主要指依法具有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进行抵押登记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需贷款企业在办理贷款、反担保和实施抵押物评估登记时,适用本意见。
二、简化抵押物评估登记手续
(三)企业抵押贷款手续齐备的,动产的抵押登记及抵押登记事项变更应在受理之日内办结,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登记事项变更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企业需办理先解押后重新登记的,应当在解押日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部门可以同时受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和重新抵押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