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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供销社关于共同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五、站点条件
  (一)所在地某种或某几种农产品种养产业相对发达;
  (二)有适合提供商务信息服务的场所;
  (三)1台或1台以上电脑;
  (四)具备宽带上网条件;
  (五)乡(镇)商务信息服务站有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信息员;村级商务信息服务点有1名兼职信息员;
  (六)有信息员职责、服务规范等管理制度;
  (七)每年服务天数乡(镇)商务信息服务站超过300天,村级信息服务站超过180天;
  (八)有信息公告栏;
  (九)自愿申请为乡村商务信息服务站,免费为有商务信息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商务信息服务;
  (十)遵纪守法,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接受党委组织部门和经贸及供销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部门分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供销部门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名单和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信息服务终端站点名单;负责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和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信息服务终端站点申报成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站点;支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福建省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与商务部新农村商网实现链接,支持在新农村商网上查询或发布农村商务信息;负责对站点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站点及其管理人员进行造册登记;今、明两年免费对站点管理人员(信息员)进行农村商务信息收集发布业务培训(培训经费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给予补助),提高他们上网获取、发布涉农商务信息的技能,带动当地农民提高利用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开展经营、提高效益的能力;对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员,报省经贸委统一颁发福建省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信息员培训合格证书;负责对站点进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七、确认程序。由符合条件站点填写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由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于2010年1月底前将确认名单汇总表(附件2)电子文档经设区市党委组织部和经贸、供销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和省供销社备案。经贸主管部门牵头分批对站点管理人员(信息员)进行农村商务信息收集发布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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