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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的意见
(汴政[2009]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顺利地开展,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围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战略目标,牢牢把握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紧紧抓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努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20%以上,比非示范社成员收入高出10%以上。经过几年努力,使一批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要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着力加强品牌化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保持资产状况良好,最大程度地增加成员收入。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切实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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