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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加强国际间合作与管理,加强入境检查,控制外来物种入侵;
  (三)建立有害物种信息库;
  (四)对可能潜藏外来病虫害的任何材料及时消毒甚至销毁,以减少外来病虫害的感染机会;
  (五)加强周边社区宣传教育,预防周边社区引入外来物种造成对草原生物多样性的威胁;
  (六)鼓励支持对国内已知的入侵物种进行研究与控制;
  (七)在呼伦贝尔草原内,严禁采用任何未经过试验和研究的外来植物进行天然草地沙化治理和绿化,禁止未经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批准进行任何目的外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实验。

第三章 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成立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各旗市区参照成立本旗市区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草原生物多样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出台有关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三)编制呼伦贝尔市中、长期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费用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呼伦贝尔市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五)开展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基线调查,建立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期监测、定期评估及动态研究工作,建立生物多样性变化的预警系统;
  (七)监督、指导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组织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
  (九)开展国际、国内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跨界合作及交流。

  第十六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对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制定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计划和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划和计划,遵循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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