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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0]9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在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条文,经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 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来源,争取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托,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参与我省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委员会应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作为编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业绩。并可申报科技成果奖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组织立项、编制、评审,负责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指导意见;

  (六)负责受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十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汇总,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编制任务;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计划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工作。并纳入全省地方标准化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制定地方标准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和我省技术、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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