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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数据筛查核对统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数据筛查核对统计工作的通知
(渝民〔2009〕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全市孤儿普查工作在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孤儿数据信息录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核准孤儿数据信息资料,准确、详细地了解孤儿分类情况,为下一步准确发放孤儿津贴做好扎实的基础准备工作,请各地对孤儿信息数据进一步分类筛查核对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准确的孤儿信息数据,是制定孤儿福利政策的重要基础,是发放孤儿津贴的重要依据。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管局长要亲自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科室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调研,据实填报,确保数据实事求是、分类准确,按时完成任务。
  二、统一口径,分类统计
  (一)准确界定散居孤儿、机构供养孤儿和处于困境的儿童。散居孤儿,主要是指已丧失父母双亲(或被公安司法部门宣告父母双亲已死亡或失踪)、且散居在社区的未成年儿童。机构供养孤儿,主要是指在福利院和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孤儿。处于困境的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均为精神病或身体残疾(或父母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能力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拒不承担抚养责任的儿童;父母一方为残疾人的儿童;父母一方为服刑且生活困难的儿童。
  (二)认真做好孤儿数据筛查核对统计工作。虽然前期各地已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我市孤儿情况较复杂,希望各地民政部门继续保持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做好此次孤儿数据筛查核对统计工作。同时,前期工作中有极少数儿童因为没有身份证号码,暂时未能录入民政部孤儿信息系统,对这类儿童应客观地进行分类统计,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对0-18岁因其他原因暂时还没有入户的儿童,此次统计也应一并分类填报,并附文字说明。
  三、时时跟进,动态管理
  此次孤儿数据筛查核对统计工作是在民政部孤儿信息系统现有数据基础上进行的,各地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更新数据。对已年满18岁的孤儿,应及时删除数据;对新产生的孤儿,应及时添加数据,做到时时更新,动态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
  各地应认真填报《重庆市孤儿信息筛查核对统计表》(报表有填报人员、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并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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