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在分类价格基础上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鼓励、扶持的项目,可实行优惠水价。当需要优惠时,其优惠的范围及对象由市政府决定,物价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并按省物价局粤价[2008]421号文有关规定审理后报省物价局核定。

  四、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的自来水优惠金额由原来的每户每月8元提高到12元。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2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直抄居民用户一个月抄一次表的,3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后水价计收;两个月抄一次表的,3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前调后算术平均水价计收,4月份起按调后水价执行。

  六、你司要主动做好价格调整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实施阶梯式水价时,要采取主动简便的形式进行办理,以方便用户减少矛盾,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水价改革实施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含税)

用水分类

调价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调整金额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1.45

1.60

0.15

32立方米以下(含32立方米)

2.40

0.95

32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

3.20

1.75

40立方米以上

工业用水

1.20

1.70

0.50

 

行政事业用水

2.20

2.60

0.40

 

经营服务用水

2.90

2.90

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