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在分类价格基础上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鼓励、扶持的项目,可实行优惠水价。当需要优惠时,其优惠的范围及对象由市政府决定,物价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并按省物价局粤价[2008]421号文有关规定审理后报省物价局核定。
四、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的自来水优惠金额由原来的每户每月8元提高到12元。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2月1日起(按用水量计)执行。直抄居民用户一个月抄一次表的,3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后水价计收;两个月抄一次表的,3月份按抄见水量和调前调后算术平均水价计收,4月份起按调后水价执行。
六、你司要主动做好价格调整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实施阶梯式水价时,要采取主动简便的形式进行办理,以方便用户减少矛盾,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水价改革实施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含税)
用水分类
| 调价前价格
| 调整后价格
| 调整金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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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1.45
| 1.60
| 0.15
| 32立方米以下(含32立方米)
|
2.40
| 0.95
| 32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
|
3.20
| 1.75
| 40立方米以上
|
工业用水
| 1.20
| 1.70
| 0.50
|
|
行政事业用水
| 2.20
| 2.60
| 0.40
|
|
经营服务用水
| 2.90
| 2.90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