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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2009年度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标企业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弃标或要求调高价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对医疗机构相关要求
  1.各医疗机构务必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登录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维护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必须从集中采购目录中选择采购品种。要坚持集体、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不得在选定、采购药品和后期回款过程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2.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所有交易必须通过网上完成,所有交易数据必须如实录入系统。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不得违规采购。
  3.各医疗机构必须从中标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不得另行指定供应商。已确定配送关系的,需及时与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4.集中采购合同可从集中采购平台下载。网上药品采购操作帮助详见集中采购平台“操作帮助栏”中药品采购操作手册及相关视频。
  5.为了满足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合理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医疗机构在同规格品种中,应注重采购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医疗机构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年采购总金额的3%。
  6.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和临床抢救时,若必须使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但必须在采购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用电子版)报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备案,省直医疗机构报集中采购中心备案。各市(州)卫生局应在每月末将辖区内医疗机构临时采购情况汇总报送集中采购中心。
  7.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8.医疗机构采购完成后,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四、 对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要求
  1.为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生产企业对每个中标品规,可直接配送,亦可在每个市(州)一次性选择1~2个配送企业,省直医疗机构按一个市(州)对待。
  2.各中标企业要及时登录集中采购平台,在审核合格并在网上公布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中标企业和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务必于2月底前确立配送关系,并将委托配送协议配送承诺书和双方签订的配送合同(协议)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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