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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在新一轮土地规划编制中,要将城市周边的基本农田和重点工业园区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调整,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12个盟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和12个盟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以及全区101个旗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批;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60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旗县的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
  (二)保障用地和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并举,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1.全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积极争取国家下达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低于10000公顷,满足我区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优化利用建设用地存量,支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用地方式转变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以用地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完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机制,落实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优先保障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发展用地,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建设倾斜。
  2.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做好闲置土地的跟踪监管工作。对于闲置1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的,限定处置时间,超出时限仍未使用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重新予以出让。建立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的空闲地处置机制,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做出相关约定,为处置可能产生的空闲地问题提供依据。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未报即用土地的行为,制订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列出处置时间表,逐一解决。
  3.认真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继续加大规范土地市场工作力度,对在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专项活动中查找出的问题,由所在盟市进一步明确责任,专人负责,逐宗、逐件提出解决、完善和整改的具体措施和方案,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三)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登记,维护涉地农牧民合法权益。
  1.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与考核体系,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利用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自治区与盟市、盟市与旗县(市、区)、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签订率达到100%。到2010年年底,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05.13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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