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我区各工业园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困难,共同研究制订加快我区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健全和完善园区管理机制
1.强化优化领导。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工业园区按照“精简、高能、统一”和“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设置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负责园区营运管理、招商引资和服务等工作。园区管委会干部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2.建设运行公司化。设立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园区开发建设。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筹资、建设、经营、开发等。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开发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公共集资、债券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通过与有实力的集团、公司合作整体开发工业园区;通过引进外来企业、行业协会创建“园中园”等方式开发建设园区。
3.日常服务社会化。园区管委会对核心服务以外的社会化服务,移交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三)强化工业园区集约用地
1.积极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积极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集聚。除资源型等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应进区入园。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规定,自治区每年在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实行计划单列,保障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各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给所在工业园区。
2.实施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工业园区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和A类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以及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施用地比例应高于我区规定的所在地标准。
3.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市、县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及人防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