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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员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员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2010年1月12日发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实事求是,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义务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民主监督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遵守工作纪律;
  (四)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善于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
  (五)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业务知识;
  (六)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员组成,主要是由自愿受聘的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各类企事业代表、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员主要通过报纸及各种网络媒体进行公开聘请,经确认后颁发社会监督评议员聘书,并持证参加监督评议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评议活动及相关工作,并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及评议规则,保守工作秘密,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三)切实履行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回避规定,不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
  (四)不以特邀监督评议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
  第六条 社会监督评议员监督评议参与的方式主要以随机抽取,定向监督为主。
  (一)在青岛市监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我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根据开标计划安排,在开标前从社会监督评议员库中随机抽取三名以上社会监督评议员,并由被抽取的社会监督评议员自行推选一名组长,形成监督评议委员会,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招标结束后评议委员会形成监督评议报告;
  (二)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参与我市招投标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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