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二)进入VTS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
(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高速船
第十八条 高速船航行
(一)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限速豁免
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 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条 交通管制区范围
在珠江口水域22°36′05.4″N,113°42′24.1″E;22°36′08.1″N,113°42′33.0″E两点连线至23°01′00.0″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 交通管制
(一)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小船推荐航路
船舶在小船推荐航路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
船右舷的航路外缘行驶。
第二十三条 横越区范围
在交通管制区范围内,设立船舶横越区,以横越标(专用标,莫(Z)黄12秒)标示界线:
(一)1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43′56.4″N,113°39′36.0″E)与4号横越标(22°45′39.4″N,113°38′15.0″E)之间,约为2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
(二)2号横越区:1号横越标(22°51′16.4″N,113°34′28.0″E)与4号横越标(22°58′05.2″N,113°32′24.0″E)、5号横越标(22°57′56.4″N,113°32′04.0″E)、6号横越标(22°57′52.4″N,113°31′57.0″E)三点连线之间,约为6.5海里长的主航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