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煤矿除外),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国家财政下拨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五)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事故调查处)。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落实情况;负责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要文件;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牵头协调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除外);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