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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日

漳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竞赛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项目带动战略,激发全市上下议重点项目、争重点项目、干重点项目的热情和创造力,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为海西建设做贡献,根据《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市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1、漳州市级重点项目。指纳入漳州市级当年度重点项目盘子的项目(福建省重点项目直接列入漳州市级重点项目),包括在建重点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
  2、奖励对象。承担漳州市级重点项目工作的各县(市、区)政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测算方法。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即各单位基础分为100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加减,再根据最后的综合得分,评出前三名和后二名。
  4、认定标准。以各单位每月报送漳州市重点办的漳州市级重点项目进度的数据(该数据应经当地统计部门核实)为准,年终进行汇总评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比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撤消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5、评分办法
  (1)市级在建重点项目投资额的评分。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当年度在建重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比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每增加1亿元加5分,每减少1亿元扣2分。
  (2)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含在建重点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
  (3)对重大项目的奖励评分。单体项目(不含捆绑和园区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每个项目加5分。
  (4)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评分。凡当年度被省重点办业绩考评中列为“C”或“D”的每个项目扣5分,列入漳州市重点项目工程获得省以上优质工程的,每次按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5分(需附获奖材料);出现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扣2分(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部门提供材料);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每次扣2分(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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