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10〕11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环保局、经贸委(局)、财政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号)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落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经贸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逐步提高,分步到位”的原则,制定焦炭生产企业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焦炭生产企业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焦炭生产企业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
(一)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在3.2米及以上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20元计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见附件一)。
(二)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2米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7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30元计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见附件二)。内热式直立炉,暂按吨焦7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