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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说明和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一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不能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相关台账,据以反映和记载抵缴税款情况。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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