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律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列入正常消防安全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社会单位的名单在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停止使用名单的社会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加强停止使用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复查验收阶段(3月11日-3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消防大队组成联合复查验收组。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
消防法》、《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决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要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对不及时消防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用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够成犯罪的,一律拘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对当地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对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企业消防工作的全面覆盖。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定严密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责任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