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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07]21号)中第五条“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标准”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将提高20%。现将《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广州市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实施方案

  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实施专项补助以来,现已基本覆盖到我市一到四级困难残疾人。目前,我市低保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取120元的专项补助金,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补助金;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专项补助金,三、四级人员可以领取30元的补助金。

  这项政策的实施,给我市困难残疾人在治疗、康复,购置辅助用具和功能替代品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标的提高,导致专项补助金的补助项目费用水平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应不断提高。根据《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07]21号)中第五条“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标准”要求,现就提高我市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发放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方案:

  一、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

  (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1-4级残疾人;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1、低保家庭的1、2级重度残疾人按144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2、低保家庭的3、4级残疾人按72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3、本人无经济收入的1圾重度残疾人按144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4、低收入家庭的1、2级残疾人按72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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