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残联〔2010〕25号)
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教育就业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困难问题,稳定并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具有广州户籍,在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残疾人个体户业主以及与个体户业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了就业登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残疾人雇工(下称“残疾个体从业人员”),月均工资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可以申请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月均工资收入以上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个体户上报给税务部门的《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报表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统一以“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作为基数计算补贴数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度补贴标准=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实际缴费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