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实行廉政执法承诺制度的通知
(闽建建[2009]5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为深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公务与执法行为,增强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和法纪党纪防线,推动我省质量安全监督系统队伍作风水平上新台阶,根据中办、国办《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实施办法》、黄小晶省长在2009年省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实行廉政执法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正气,加强廉政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加强监督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坚持内增素质、外树形象,营造廉洁的执法环境、高效的办事环境和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履职能力,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努力打造廉洁型、高效型、创新型、服务型监督队伍,不断提升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承诺内容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承诺做到“五不准”,即:1、不收受“红包”:不准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的加班费、交通费、误餐补贴等各种形式的“红包”;2、不收受礼金:不准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3、不收受馈赠:不准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馈赠,确实难以谢绝的礼金、礼券、礼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4、不接受宴请:不准接受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娱乐活动的邀请;5、不推荐材料、班组:不准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推荐、介绍工程、材料、班组等。
三、承诺实施
1、签订承诺书。每年1月15日前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廉政承诺书》一式二份,单位和个人各保存一份,以便对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