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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旅办〔2009〕167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旅游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新形势下旅游信息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全省旅游政务信息,促进我省信息管理工作跃上新台阶,从而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省旅游工作大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为切实加强信息工作的领导,省(市)旅游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管理工作机制,指定1名领导专门负责。

  2、省旅游局机关政务信息管理工作由1名副局长负责,局机关办公室为政务信息采编责任部门,由1名副主任负责;各设区市旅游局相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旅游政务信息。

  3、省、市旅游局机关各处(科、室),直属单位应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二、信息上报范围

  1、各设区市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中央、省、市领导关于旅游工作重要指示及其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推动进展情况。

  3、省旅游局、各设区市领导重要旅游调研活动及其工作要求。

  4、省(市)旅游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发展旅游产业的好经验、好做法。

  5、省(市)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对策等。

  6、对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变化情况,积极协助对事态发展进行跟踪了解。

  7、在坚持上述信息必报的同时,鼓励报送包括调研报告、理论研究、考察心得、重大节庆活动、突发性工作、重点性工作、工作总结、重要会议、集训班、重要汇报材料等专题信息。

  三、信息发送渠道和审核

  1、信息发送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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