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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遵循公正、公开、合理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在全市范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考虑违法行为的地域、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因素。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
  (二)情势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公布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执行一段时间以后,行政执法部门应适时进行评估,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留有余地原则。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应当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行政执法留有适当余地,不能消除裁量权。
  (四)配套实施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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