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
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法规、规章进行梳理,确定需要细化、量化的处罚项目。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梳理和确定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属于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梳理和确定工作由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部门负责。梳理、确定的结果抄送市法制办。
各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应当细化、量化的项目,要注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项目的可行性.对违法行为较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要重点予以细化、量化。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需要细化、量化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要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细化、量化的规范标准和适用原则,作为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1.严格依法进行。细化、量化裁量权应当限制在法定范围之内;同时,要合理设置裁量标准,体现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1)对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2)对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3)根据上述因素,细化行政处罚幅度;对于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3.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分工。细化、量化工作由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的标准应经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抄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
4.公开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需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