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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1.行政处罚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导和检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档案管理情况;法制办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3.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审核职能由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行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要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对于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人而异。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并广泛听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具有可操作性。
  (二)力求全面细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梳理行政处罚裁量项目要全面、细致、不遗漏。对于新颁布或修改、废止的规定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及时梳理、调整、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公布。
  (三)做好工作指导。市法制办要会同市监察局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法制办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咨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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